餐飲和外賣的流轉稅爭議在營業稅時代就一直存在。按照原先的《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即如果要按飲食業繳納營業稅,必須在提供飲食的同時提供飲食場所。因此,我們原先都這么說,國稅局和地稅局上街去管早點攤的零散稅收,如果這個早點攤就是賣包子豆漿,那屬于外賣,繳納增值稅,由國稅局管。如果這個外賣攤在旁邊擺兩張桌子和板凳,那就是既提供飲食,也提供飲食場所,應該按飲食業繳納營業稅,這個就歸地稅局管。
實際上,這個劃分還不足夠。比如,星巴克的咖啡店都有桌子和椅子,如果嚴格對照政策,別人點咖啡不打包,要坐下來喝,那就屬于飲食業。如果打包帶走,那就屬于外賣。
“營改增”后,這個問題實際上還是存在,因為飲食業是按照餐飲6%繳納增值稅,而外賣是按照貨物銷售13%繳納增值稅。此時,納稅人在實際工作中應該如何區分呢,你總不能要求星巴克在劃分營業額時,一定要區分堂食和打包,對于堂食的按6%繳納增值稅,打包的按13%繳納增值稅。如果別人點咖啡的時候要打包,實際拿了又坐下來喝了,這該怎么辦。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這條規定非常好。比如我開的一家牛肉鍋貼店,有堂食,同時還在店外面專門開了一個外賣窗口。在原來營業稅下,這個專門的外賣窗口的銷售仍然是應該繳納增值稅,而不是營業稅。但是,在增值稅下就簡單了,按照140號文,只要我是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外賣食品都是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省的區分了。
同樣,星巴克也不要去區分堂食和打包,都是按餐飲服務。另外,現在星巴克和瑞幸咖啡一樣,也提供線上咖啡的外賣,鑒于星巴克和瑞幸都是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那這些外賣咖啡按140號文也是按照餐飲服務6%繳納增值稅。
另外一個有意思的故事則來自于必勝客。必勝客分為兩個系列,一個是“必勝客歡樂餐廳”,另外一個是“必勝宅急送”。對于“必勝客歡樂餐廳”大家肯定沒有爭議,他既提供食品,也提供餐飲場所,按6%繳納增值稅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必勝宅急送”實際屬于外賣,消費者直接在線點單后,直接外賣配送。不管是按照原先營業稅的規定,還是營改增后的36號文的規定,“必勝宅急送”似乎應該按照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才是應該的。
但是,在原先營業稅下,總局專門給廣東省國稅局發過一個文件:國稅函[2009]233號。該文規定:百勝餐飲(廣東)有限公司主要經營中西餐飲服務、制作餐廳食品及冷熱飲料,其設立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從事“必勝宅急送”業務,提供餐飲食品的送餐服務,其營業范圍、食品制作工藝、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構成與傳統餐飲服務基本相同。因此,對該公司取得的餐飲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應征收營業稅。
但是,這個文件在營改增后如何過渡呢?如果“必勝宅急送”就是歡樂餐廳提供的,則140號文可以解決問題,即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但必勝客會設立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專門提供“必勝宅急送”,分公司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雖然可以申請匯總納稅)。此時,這個分公司不提供餐飲服務,外賣是按貨物還是餐飲繳納增值稅呢?即原先營業稅下的233號文如何過渡。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出臺就解決了“必勝宅急送”的問題了:
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必勝宅急送”食品都是現場制作的,同時外賣是直接給消費者的,這個也是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這里要注意,什么樣的外賣按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什么樣的外賣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31號文要同時把握兩點:一個是現場制作,另一個是直接銷售費給消費者,兩個缺一不可。
比如,我原先上班時對于東航食品是按餐飲繳納營業稅還是按銷售繳納增值稅有過爭議?,F在按照31號文,航空食品配餐公司則應該按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為什么呢?雖然航空食品配餐公司配的餐都是現場制作的的食品,但是他不是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是銷售給航空公司的,然后由航空公司在提供旅客運輸服務時才以混合銷售方式提供給消費者,這個就不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而是按客運服務繳納增值稅。
但是,對于學生餐配餐公司,是按照貨物銷售還是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則不是十分清晰。你究竟認定為學生餐配餐公司是直接向學生銷售現場制作食品,從而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呢?還是配餐公司是銷售食品給學校,再由學校給學生提供食品呢?這個可能就有不同認識。
31號文對于DQ冰淇淋、喜茶等奶茶店就是利好,以前可能要至少擺幾張桌子椅子,混個提供一下餐飲場所才可能按6%,按照31號公告,則桌子椅子都免了,現場制作銷售食品給消費者,不管是否有場所,都是餐飲6%。
雖然有了140號文和31號公告,但到了征管實際中,爭議還是會存在:
比如同樣是賣面包的店,像85度C、面包新語等在現場都有制作場所,直接給消費者銷售現場制作食品,這些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沒有疑問。但是,對于元祖、克莉絲汀呢,他們沒有現場制作場所,現場銷售的都是后臺集中制作好的包裝食品。此時,按照31號公告就不能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但是,如果我們讓元祖、克莉絲汀在店里擺幾張桌子和椅子,可以給別人買了食品后坐下來吃,此時不就可以按照140號文的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所以,如果你覺得按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不核算,希望按6%繳納增值稅,請你至少放一張桌子和椅子就OK。
同時,對于什么是現場制作,這個往往也會導致爭議:
類似于現在的羅森超市就是一個例子。正常超市都應該按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但是羅森超市銷售食品會提供現場加熱服務,同時這類超市也會銷售現場加工的擼串,這些算現場制作嗎?對于那這類包子、鹵串、現磨咖啡等食品的銷售,羅森可否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呢?同時,鑒于羅森超市提供這些現場加工熱食,我們看到一些超市也開始放置一些桌椅供客人坐下來吃,此時,這些超市是否可以把大部分即食的食品品銷售從按貨物繳納增值稅變為按餐飲繳納增值稅呢?(當然你不可能把洗發水、咖啡豆的銷售按餐飲服務,畢竟這個不是你開袋就能吃的)
同樣,31號文發布后,馬云的“盒馬鮮生”也可能要改一下系統來降低稅負了?!昂旭R鮮生”提供食品現場加工服務,同時也提供桌椅供消費者吃。這部分“盒馬鮮生”單獨收銀結算,肯定是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但是,我們看到,“盒馬鮮生”也有現場加工好的食品,比如現場制作后打包好的餛飩、蛋糕、海鮮,放在盒子中銷售,這部分客戶在收銀時一起結算的,估計原先都是按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了。那按照31號文,這部分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可以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再比如,我開了一家鹵菜店,由于門面小,無法現場制作。我在家里加工好后,拿到門面去賣,現場只是做一個切割和分裝,這個是否算現場制作,這是按餐飲繳納增值稅還是按貨物呢?
所以,餐飲和外賣中的增值稅趣事,隨著商業模式的不斷演進,各種爭議仍然會出現,大家好好設計自己的商業模式,稅收籌劃還是有大空間。畢竟在針對終端消費者環節不存在進項轉移抵扣,按6%繳納增值稅和按13%繳納增值稅,省下來的都是真金白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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