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母子公司未同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的情形下,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如何處理?企業與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未同步執行租賃準則的情形下,企業在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財會[2018]35號),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賃準則;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賃準則。
如果母公司執行新租賃準則但子公司尚未執行新租賃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新租賃準則規定調整子公司的財務報表。如果母公司尚未執行新租賃準則而子公司已執行新租賃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以下簡稱國際租賃準則)的,母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可以將子公司的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進行調整后合并,也可以將子公司按照新租賃準則或國際租賃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將子公司按照新租賃準則或國際租賃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直接合并的,應當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披露該事實,并且對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會計政策及其他相關信息分別進行披露。
企業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進行處理,但不切實可行的除外。